第四节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住房制度改革

张家港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始于1993年。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张家港市已经建立起了多层次住房供应保障体系。

取消福利住房,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1993年11月16日,张家港市印发了《张家港市市区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1995年12月6日又出台了《张家港市市区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1997年初,张家港市成为江苏省住房新体制试点的四个县级市之一。全市先后经历了公有住房按1993年标准价售房、1995年和1996年成本价售房和1997年补贴购房三个阶段,售房数分别达到12746套91.34万平方米、4139套35.24万平方米和501套5万平方米。1998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张家港市实施了《关于实行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的实施意见(试行)》,实行“三个不准”(即不准单位集资建房,不准单位购房向职工分配,不准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取消购房补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公有住房彻底退出市场。

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购建住房基金。张家港市从1995年12月开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交纳,职工在购建住房时可以提取使用,同时可申请享受比商业贷款更优惠的住房贷款。2003年,为确保公积金的安全运行,住房公积金划归条线管理,11月,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港分中心成立。2004年全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使公积金提取更方便、贷款比例更高。至2005年末,累计开户人数达101553人,归集公积金14.8亿元。累计有42345人次提取公积金4.99亿元;发放住房贷款11.1亿元,解决了9545户职工的买房困难。

建设经济适用房,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根据1997年6月28日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对张家港市建立住房新体制实施方案的批复》,1997年8月23日张家港市政府出台了《张家港市建立住房新体制的实施细则》,提出在全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紧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市政府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列入每年为民办实事工程,精心组织,严格考核,并实行土地最低保护价优先供应、政策性资金重点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2000年张家港市出台了《张家港市城镇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管理办法》。2003年对该办法做修改后重新印发,并结合实际,对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安排部分进行细化,出台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安排的操作办法》。至2005年末,市区已建成花园浜北村、南苑五村、万红小区、老宅新村等5个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达48万平方米,投资总额超6.9亿元,为4800多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了小康水平的住房保障。

构筑三级供应体系,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在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张家港市逐步建立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级住房供应体系。在积极引导中低收入家庭树立正确住房消费观念的同时,张家港市政府充分尊重和考虑中高收入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和对小康社会追求,坚持高标准规划设计,高标准施工管理,高标准配套服务,低水平价格收费,积极发展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2000年,张家港市出台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规定凡月收入连续三年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可申请廉租房,租金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30%计算。2005年6月出台《张家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对持《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了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按规定从公积金增值部分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基金。至2005年末,全市有52户家庭得到了廉租住房。

万红三村经济适用房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年来,张家港市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原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大胆改革,先后出台了机关事业、城镇企业、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建立了纯农民养老保险,对老年农(居)民实行养老补贴;将各类企业统一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使全市逐步建立起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企业养老保险形式,实现企业、职工“双保险”。1986年12月,张家港市首先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养老保险的最初形式是在全民、集体企业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中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从1991年至1994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先后进行了四次较大的改革。一是从1991年下半年将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改为对企业全体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全面实施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企业全体劳动者;二是1992年1月全面推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做法;三是从1992年1月起,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实行“一人一卡”制,促进养老保险业务的规范,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四是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在1993年调整了全民、集体、划归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实行全额结算、差额缴拨的结算形式。1995年3月,市政府颁布《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覆盖了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并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同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高低与在职期间个人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金额多少挂钩,改变了原有制度中养老保险费缴多缴少一个样的状况,提高了单位及职工的参保意识,促进了养老保险机制的形成。1999年3月,张家港市政府再次颁布实施《张家港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使原来试行的《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顺利接轨。2002年底全市出台《关于将张家港市所有企业及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的意见》,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的职工,统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对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同时,还根据农村村级基层自治组织的特点,将农村村级基层自治组织视同企业单位,统一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范围。对行政村在职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村主办会计、社长、妇女主任、经济合作社副社长、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治保主任均列入参保对象。至2005年12月,全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22.7万人,参保率为98.5%。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农民家庭养老负担。1988年3月,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有条件的可试办合作保险的精神,批转了市委农工部《关于建立农村合作退休保养制度的意见》,全市16个镇约600个单位,6000余人参加了农村合作退休保养。1992年10月,市委、市政府根据民政部关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政府颁布了《张家港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此推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和国家政策扶持的办法筹集,实行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经过一个月的发动,全市参保人数达83958人,收缴保险费1132万元。国家民政部于1992年12月在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养老保险经验交流现场会,张家港市被授予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先进县(市)称号。之后,市政府从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致力于建立能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5月,《张家港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镇、村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及农村务农人员。进入21世纪,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长期低生育水平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为此,张家港市于2003年元月开始实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市、镇、村三级财政补贴。至2005年12月,全市有15.9万名农民参加了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9%。同时于2004年元月起开始实施老年农(居)民养老补贴制度,将老年农(居)民列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有近10万名老年农(居)民享受到了社会养老补贴,覆盖率99%,真正达到了老有所养。

喜获养老金的农民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张家港市从1996年起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抓紧实施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改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社会互助等多项保障制度,“三无”、“五保”、“低保”等特困人群受到了医疗救助,全市人民看病经费得到保障。

建立医疗保险制度,职工看病有保障。1996年,张家港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参照镇江市和九江市等试点城市的做法,积极探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法。1997年1月,颁布实施《张家港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企业单位的劳保制度进行改革,初步建立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的新机制,遏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了各级财政和单位的负担。在职职工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医药费。医疗保险费用实行由单位和社保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共同管理的两级管理体制。1999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精神,市委、市政府颁布实施《张家港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与国务院医改制度逐步接轨的意见》。经过一年的实践,于2000年4月又颁布实施《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建立了离休人员医疗专项基金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专项基金;出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明确划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各自支付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支付。2002年后,全市又不断调整医疗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真正体现医保政策向大病、重病倾斜的原则。至2005年12月,全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为21.2万人,人员参保率达96%。

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就医添保障。张家港市的农村合作医疗始建于1969年。20世纪80年代,因受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转变等因素影响,曾一度受到严重挫折。进入90年代后,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被摆上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全市的合作医疗步入了改革、完善、发展和提高的阶段。1992年,全市开始实行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制度。1997年市政府成立“张家港市大病风险合作管理委员会”,建立了市、镇两级大病风险合作医疗基金,对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精神,市委、市政府站在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高度,于2003年10月制定《张家港市新型合作医疗实施意见》,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和家庭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并将建立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农村十项实事工程之一。2005年,又制定出台《张家港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由市财政补助和合作医疗基金各提取部分资金组成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基金,将“三无”、“五保”、“低保”和“低保边缘”人群均纳入救助范围,困难人群每人每年最高救助3万元。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社区卫生服务站方便群众就医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精神,张家港市开始在企业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并按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筹集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具体负责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等的发放,以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1998年11月,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张家港市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办法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比原有的失业保险费筹资比例又提高了两个百分点。办法还规定,从本市招收录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返回农村的,可以按失业救济金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1999年7月,张家港市政府发出《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的通知》,将所有事业单位也纳入了失业保险范围。从2005年1月起,全市开始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论单位性质、职工性质,均享受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以此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至2005年12月,全市共有19.5万名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人员参保率为98%。仅2001-2005年,就有11833人次领取失业保障金5784.44万元。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根据劳动部1996年8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助、经济补偿和职业病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1999年7月,张家港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办法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所有劳动者;职工在发生工伤时,享受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工伤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至此,张家港市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五大社保险种全部推出,全市实现了社会保险“五保合一”的管理新机制,构筑了较为完备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框架,社会保险制度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至2005年12月,全市共有18.7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率为97%。有1450人次享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仅2005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就支出1706万元。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20年来,张家港市一方面始终坚持计划生育这一国策,实现了全市人口10年的零自然增长。另一方面又积极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1997年1月,为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张家港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张家港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实施之初,为减轻单位负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从2000年开始,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征收。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费用由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补偿给单位。至2005年12月,全市共有21.3万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参保率为98%。

同时,为配合计划生育措施的实施,张家港市在尽最大努力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上也做出了一系列大胆而有益的探索。一是不断加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力度。2004年7月,市委、市政府以文件形式确定了从2005年起全面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现了奖励对象的“全覆盖”。并把农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由政府在集体投保的基础上,再提高20%。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原来的40元增加到60元。二是建立了由市慈善基金一次性注入80万元规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救助金”,救助和帮扶全市由于独生子女或其父母意外伤残、死亡和疾病导致的特困家庭。至2005年末,共拨款65万余元救助了计划生育家庭117户,妥善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和医疗等后顾之忧。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启动工作会议